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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菏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0-24 08:13  

                                             菏院字〔2016〕40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校区党委,各单位:

《菏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菏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菏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作出贡献。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5%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党总支或党支部为选举单位,由各单位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协商的办法确定候选人,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必须获得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选举结果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有效后确定为正式代表。学校领导一般应为大会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可直接分配到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选举单位名额;现任工会分会主席,若无特殊情况,一般应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教师、青年教师和工人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如出现下列情况予以更换或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不受校内工作调动影响,如调离学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出现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向代表加以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主要是原校级领导岗位上退休的老同志,列席代表主要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等,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领导,部分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名单应由学校工会提名,学校党委审核,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期间的重要事务,采取“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若干单位组建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建议人选以及各代表团的组成等,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材料的建档工作;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凡是换届会议,会前须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要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菏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菏院字〔2006〕14号)同时废止。

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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