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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09-14 05: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学院章程》《菏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菏泽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单位指单独建立工会组织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下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人数五十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本单

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和本实施细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组织实施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认真办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通过二级教代会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支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津贴等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查监督二级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四)选举产生本单位民主管理小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五)通过合理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民主管理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本单位发展,正确代表教职工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教代会代表同时也为工代会代表,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科室以及教研室等为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人推荐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报二级单位工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到一百人之间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名;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代表人数一般占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兼顾各方面的人员,教学单位的一线教师代表和非教学单位的一线教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撤免:

(一)代表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或由本人书面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表因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应予撤免。教代会代表的撤免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二级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报二级单位工会。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对本单位执行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情况和行政工作提出询问,向本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改革、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会议和活动,努力做好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

(五)负责向所在推选单位的教职工报告二级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届期为3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二级教代会。如有特殊情况,经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增加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次数。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等,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讨论发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二级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大会筹备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应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领导和主持工作。主席团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不得少于七人。

主席团一般在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二级单位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报同级党组织批准,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和组织教代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讨论和审议的意见;

(三)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四)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选举产生若干民主管理小组,对列入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代表提出的重要问题和提案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处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以系、科室、教研室等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选举产生组长。组长在教代会开会、闭会期间,按照要求组织本组代表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二级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征集一次代表提案,并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落实和检查反馈。

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开会前一个月左右,筹备组或二级单位工会印发提案征集通知,征集本级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二)二级教代会代表征求群众意见,填写提案表,并由两名正式代表署名后交二级单位工会;

(三)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作为大会议题;

(四)行政负责人对提案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人员认真办理;也可由主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转相关工作机构或人员办理;

(五)提案办理意见和办理情况要及时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可以提出质询;

(六)二级教代会和二级单位工会可适时组织代表检查提案办理情况;

(七)二级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须向下次二级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二级单位工会提出建议,交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级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前送交二级教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小组应当组织代表讨论,由二级单位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本单位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 二级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决议和决定产生、通过程序:

  (一)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处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二)大会主席团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并根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

  (三)提交大会表决。表决必须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大会闭幕后及时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按规定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二级单位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按规定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在二级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二级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二级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小组等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负责二级教代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动员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二级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小组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时,二级单位工会应提前十天向校工会书面报告,并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情况及相关会议材料报告校工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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